襄阳市巨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襄阳市巨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市兴发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602执1446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巨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鱼梁洲起步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市兴发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楼区琵琶王路339号5楼5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巨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市兴发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市**楼区人民法院(2017)湘0602民初58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市兴发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巨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2019年4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巨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市兴发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4月28日、6月5日、8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市兴发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未有可供执行的证券、金融理财产品等,**被执行人**市兴发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市兴发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没有车辆。于2019年6月25日向**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市兴发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6月25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处查询被执行人**市兴发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市兴发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6月25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市兴发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的保险情况,并没有收益类型的保险,于2019年7月13日前往**市兴发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处于关门状态。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9年6月8日将被执行人**市兴发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19年6月10日将被执行人**市兴发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巨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市兴发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9日书面提交了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被执行人**市兴发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退还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巨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履约保证金20万元、支付补偿款23万元,并以43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暂支付至2019年7月19日的利息191287元,案件受理费10000元、执行费6350元,合计637637元,由被执行人**市兴发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截至2019年7月2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637637元,尚有637637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发现的财产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巨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襄阳市巨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付 锋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