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巨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襄阳市巨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岳阳市兴发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602民初5992号 原告湖北省襄阳市巨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鱼梁洲起步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岳阳市兴发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琵琶王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省襄阳市巨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岳阳市兴发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合同履约金2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补偿款23万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94087.39元;4、判令被告支付以43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8月2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5、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6、判令被告支付律师异地旅差费暂定1元(以实际费用为准);7、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1年经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在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标准化养殖及产业加工项目。2012年2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支付30万元履约���证金(合同签订立即支付20万元,开工前7日付1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20万元合同履约金,且为此项工程前期准备工作直到2012年6月28日止,共计产生各项直接费用27.79万元。由于被告方的原因,工程延迟无法动工,因此,2012年6月28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首批(5栋)猪舍工程施工进场时间最迟不得晚于2012年7月30日,另约定由于被告原因未按照约定开工期开工,被告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原告退还合同履约金20万元,另补偿由于此项工程前期准备工作产生的各项直接费用27.79万元,共计需支付43万元。之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同意被告需支付的43万元延期至2012年10月3日,同时被告同意承担原告在2012年8月3日之后产生的直接费用,并约定被告在2012年10月3日前不能全额支付的,被告同意承担因解决纠纷而产生的费用,如果被告到期仍未如期支付��被告同意承担每延期一天支付1000元的惩罚性违约金。至今,被告没有支付分文,因此原告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岳阳市兴发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在之前,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就同样的当事人、相同的诉讼标的、同样的诉讼请求、同样的诉讼事实进行受理,该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省襄阳市巨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周 祥 人民陪审员  刘 璜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