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607执恢1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8月13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执行人南漳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煤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7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南漳县。
被执行人***,男,196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襄阳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襄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襄阳市参果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参果生物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关于***与**煤业公司、***、***、**建筑公司、**房地产公司、参果生物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16〕鄂06**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23日恢复对该案的执行。恢复执行后,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建筑公司所有的位于南漳县水镜大道121号1楼,房产证号为00××06的8间门面房(即南漳县巡警大队办公楼1楼从东往西第2间至第9间门面房)。该房屋拍卖后,现已查找不到六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到六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鄂0607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位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