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巨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襄阳市巨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市巨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6民终24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市巨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鱼梁洲起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市巨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鱼梁洲起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漳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漳县东巩镇铁垭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市参果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漳县清河管理区创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漳县金山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南漳县城关镇便河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漳县科教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水镜路7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南漳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南漳县。
七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2年1月12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襄阳市巨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市巨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南漳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市参果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南漳县金山城有限责任公司、南漳县科教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主张与***等存在真实借款关系且借款已实际交付,要求***等偿还借款。***等则抗辩称借款并未实际交付,银行卡实际由**一方所控制,诉争款转入***账户后,很短时间内又被**一方转入**账户,且***等与**并不认识。对于本案诉争款到底是否交付以及本案是否属于虚假诉讼,还需查证以下事实:一是需要调取完整的银行流水,以厘清诉争款项最初资金来源以及款从***账户转走后的最终流向;二是对前述资金链上的第一个关联人员均应予以核实,以确认其与本案当事人间的关联关系以及资金流转原因等,三是核实***银行卡的办理及管理使用情况,必要时应通知当事人本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判仅依据现有证据,认定借款已实际交付,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684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锐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