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巨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南漳县**煤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607执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8月13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执行人:南漳县**煤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57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漳县。 被执行人:***,男,1962年7月12日生,汉,住襄阳市樊城区区。 被执行人:襄阳市巨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襄阳市巨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襄阳市参果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南漳县**煤业有限公司、***、***、襄阳市巨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市巨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市参果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鄂0607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六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因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鄂0607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位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