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607执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8月13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执行人:南漳县**煤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57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漳县。
被执行人:***,男,1962年7月12日生,汉,住襄阳市樊城区区。
被执行人:襄阳市巨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襄阳市巨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襄阳市参果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南漳县**煤业有限公司、***、***、襄阳市巨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市巨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市参果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鄂0607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六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因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鄂0607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位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