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11民初1497号
原告:***,男,196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浩,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中兴铭座8楼西户。
法定代表人:张军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告:张军霞,女,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黑***电子有限公司、***、张军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10.5元,保全费2270元,由***负担。
审判员 焦俊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许洛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