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411民初813号
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33866979F。
法定代表人:高永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晓冬,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丹,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中兴铭座8楼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670053419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平顶山市泽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南环路中段南光小区一单元二楼南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071371693K。
法定代表人:郭鹏鹏,总经理。
被告:平顶山市财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中段953号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973096219。
法定代表人:王建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启勇,男,1979年5月24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楠,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4年7月15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张军亮,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郭鹏鹏,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
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银行)与被告河南黑***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公司)、平顶山市泽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瑞实业公司)、平顶山市财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信投资担保公司)、***、张军亮、郭鹏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顶山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晓冬、张海丹,被告***并作为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亮、财信投资担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启勇、郑亚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泽瑞实业公司、郭鹏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黑***公司偿还平顶山银行借款本金4989000元、利息及罚息62695.11元,合计5051695.11元(利息及罚息计算至2022年2月10日,顺延期间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另计,直至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为止)。2.泽瑞实业公司、财信投资担保公司、***、张军亮、郭鹏鹏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产生的其他费用由借款人和保证人共同承担。庭审中,平顶山银行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黑***公司偿还平顶山银行借款本金4989000元、利息62695.11元,合计5051695.11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2月10日,2022年2月11日至2022年9月28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此后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29日,黑***公司与平顶山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4989000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9月29日至2022年9月28日,本合同适用的借款执行利率为8.7%,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法,到期还本,如未按约定时间归还的,贷款人将按贷款合同利率水平上加收50%罚息,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同日,财信投资担保公司与平顶山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与泽瑞实业公司、郭鹏鹏、张军亮、***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以上担保人自愿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平顶山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将借款发放至黑***公司账户。合同到期后,黑***公司却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截止2022年2月10日,黑***公司欠平顶山银行借款本息合计5051695.11元。
***并作为黑***公司法定代表人辩称,借款、担保属实,对起诉无异议。
张军亮辩称,担保属实,对起诉无异议。
财信投资担保公司辩称,担保属实,但是案涉借款期限尚未届满,平顶山银行目前未达到起诉条件。
泽瑞实业公司、郭鹏鹏未到庭,无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平顶山银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凭证、贷款欠款情况。***并作为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亮、财信投资担保公司均对证据无异议。经审查,上述证据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9月29日,平顶山银行与黑***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4989000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9月29日至2022年9月28日。还本付息方式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个结息周期末月的20日。借款年利率为8.7%的固定利率。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款项的,就逾期部分,贷款人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要求借款人全额赔偿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同日,财信投资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平顶山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对黑***公司的上述借款进行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罚息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同日,泽瑞实业公司和郭鹏鹏、***和张军亮作为保证人分别与平顶山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债权为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黑***公司在担保期间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担保期限均自2021年9月29日至2024年9月29日。担保最高限额均为6485700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罚息等债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后平顶山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放款义务,但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息。截止2022年2月10日,黑***公司拖欠平顶山银行借款本金4989000元、利息62695.11元。担保人泽瑞实业公司、财信投资担保公司、***、张军亮、郭鹏鹏也未履行担保责任。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平顶山银行与黑***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财信投资担保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与泽瑞实业公司和郭鹏鹏、***和张军亮分别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平顶山银行诉请借款人、担保人承担责任所依据的合同条款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合同签订后,平顶山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向黑***公司发放了贷款,现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平顶山银行借款利息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平顶山银行要求黑***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财信投资担保公司与平顶山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泽瑞实业公司和郭鹏鹏、***和张军亮分别与平顶山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愿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应按约定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财信投资担保公司辩称平顶山银行目前未达到起诉条件,但又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该辩称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故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南黑***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89000元、利息62695.11元,合计5051695.11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2月10日,2022年2月11日至9月28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498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7%计算,此后罚息以借款本金498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05%顺延计算至全部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平顶山市财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平顶山市泽瑞实业有限公司、郭鹏鹏、***、张军亮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受偿总额平顶山市泽瑞实业有限公司、郭鹏鹏以最高额保证担保6485700元为限,***、张军亮以最高额保证担保6485700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61.88元,减半收取计23580.9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580.94元,由河南黑***电子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泽瑞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财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军亮、郭鹏鹏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春阳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