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11财保12号
申请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33866979F。
法定代表人:高永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晓冬,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申请人:河南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中兴铭座8楼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670053419N。
法定代表人:张军霞,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军霞,女,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张军亮,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郭鹏鹏,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申请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黑***电子有限公司,张军霞,张军亮,郭鹏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河南黑***电子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的银行存款(卡号:24×××20)予以冻结;将被申请人张军霞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营业部的银行存款(卡号:62×××66)予以冻结;将被申请人郭鹏鹏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煤炭专业支行的银行存款(卡号:62×××25)予以冻结;将被申请人张军亮在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卡号:62×××75)予以冻结;将登记在被申请人郭鹏鹏名下福特牌豫D×××××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将登记在被申请人张军霞名下凯迪拉克牌豫D×××××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将登记在被申请人张军霞名下宝马牌豫D×××××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将登记在被申请人张军霞名下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西户的房产(证号:平房权证新华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限额5000000元。申请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名下自有财产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即日起将被申请人河南黑***电子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的银行存款(卡号:24×××20)予以冻结。
二、即日起将被申请人张军霞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营业部的银行存款(卡号:62×××66)予以冻结。
三、即日起将被申请人郭鹏鹏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煤炭专业支行的银行存款(卡号:62×××25)予以冻结。
四、即日起将被申请人张军亮在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卡号:62×××75)予以冻结。
五、即日起将登记在被申请人郭鹏鹏名下福特牌豫D×××××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
六、即日起将登记在被申请人张军霞名下凯迪拉克牌豫D×××××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
七、即日起将登记在被申请人张军霞名下宝马牌豫D×××××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
八、即日起将登记在被申请人张军霞名下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西户的房产(证号:平房权证新华字第××号)予以查封。
以上冻结、查封限额共计5000000元。冻结或查封期间,限制处分权。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王宇锦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高 磊
书 记 员 崔 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