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黑马立捷电子有限公司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黑某某电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履行生效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确定义务告知书
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义务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单处或并处如下处罚:
一、对个人罚款拾万元以下,对单位罚款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二、拘留十五日以下;
三、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上国家征信网,进行相关媒体曝光等。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聘)为公务人员或事业单位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从事特定行业;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直至其全部履行义务为止。
五、对被执行人适用减刑、假释的,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执行人在执行刑罚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被执行人的犯罪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判决履行情况、被执行人退赃退赔等情况。
特此告知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411民初3688号
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33866979F。
法定代表人:高永华,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晓冬,公司员工,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河南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中兴铭座8楼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670053419N。
法定代表人:张军霞,总经理。
被告:平顶山市泽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南环路中段南光小区一单元二楼南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071371693K。
法定代表人:郭鹏鹏,总经理。
被告:河南视图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中兴铭座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6753541812。
法定代表人:张夫水,总经理。
被告:张军霞,女,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张军亮,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郭鹏鹏,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被告:王晓红,女,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陈国令,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黑***电子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泽瑞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视图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军霞、张军亮、郭鹏鹏、王晓红、陈国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闻延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新鸽
书 记 员 樊 佳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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