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11民初3687号
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33866979F。
法定代表人:高永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晓冬,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河南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中兴铭座8楼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670053419N。
法定代表人:张军霞,总经理。
被告:平顶山市泽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南环路中段南光小区一单元二楼南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071371693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平顶山市财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中段953号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973096219。
法定代表人:王建飚,董事长。
被告:张军霞,女,1974年7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张军亮,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
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黑***电子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泽瑞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财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军霞、张军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春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