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7执110号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佛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喻新贵,镇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纪顺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义乌市佛堂镇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杭州纪顺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金华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金裁经字第25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杭州纪顺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义乌市佛堂镇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2016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出具结案申请,确认了被执行人已向其支付款项176000元、仲裁受理费6830元和处理费1366元,自愿放弃剩余利息。另查明,被执行人已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金华仲裁委员会(2015)金裁经字第257号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于廖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