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方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宜昌市方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3122民初537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喀什市。

被告:宜昌市方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坝陵车站路**。

法定代表人:靳方胜,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宜昌市方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载明在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164.36元,并告知其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向原告***送达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载明在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164.36元,并告知其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七日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晓明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五 日

书  记  员   龚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