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123民初424号
原告:吾**·艾米热丁,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开斯克尔村5组32号。
被告:宜昌市方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坝陵办事处车站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吾**·艾米热丁与被告宜昌市方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吾**·艾米热丁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吾**·艾米热丁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木 ·热依丁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热依汗**·**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