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宜昌市方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市方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323民初1139号
原告:十堰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港(***公司***车队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80713515781420300MA49504A7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宜昌市方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坝陵办事处车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790566868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方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城关镇莲花村8组莲***1**1-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3MA7KAXWG74。
负责人:**
原告十堰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市方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市方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十堰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十堰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宜昌市方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市方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172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减半收取2172元,由原告十堰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周 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