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方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衢州市河圣水力自控翻板门有限公司、宜昌市方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03民初1993号 原告:衢州市河圣水力自控翻板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春苑西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749036988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致格(衢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致格(衢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方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坝陵办事处车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790566868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河圣水力自控翻板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市方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河圣水力自控翻板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耘 二○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