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安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长治市安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晋0406民初1110号 原告**1,住晋城市。 被告长治市安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长治市演武巷小区10号楼3**5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798252839R。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2,住长治市演武南巷5号6号楼2**501室,特别授权。 被告**,住长治市。 委托代理人**2,住长治市演武南巷5号6号楼2**501室,特别授权。 原告**1与被告长治市安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1、被告长治市安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1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51690.9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1日,原告**1与被告长治市安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劳务大清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公司长治市潞城区店上镇向阳坡、***村级活动场所施工清包,后原告按照合同施工并完成工程任务。工程完工后,被告已将上述工程的工程款支付了原告。2017被告又将***村道路硬化工程承包给了原告,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该硬化工程完工。2017年12月12日,经双方决算,该工程结算价为322890.99元,双方对该工程造价都签字**予以认可,被告陆续支付171200元的工程款,剩余151690.99元的工程款经原告催要后,被告至今未付。被告长治市安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及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诉至法院。 二被告答辩称:原告所述事实真实,被告予以认可。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下: 1、工程结算书一份。 二被告对原告的证据予以认可。 根据原告的举证和被告的质证,本院做如下认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被告予以认可,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被告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长治市安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将长治市潞城区店上镇***道路硬化工程承包给原告**1,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经原被告双方核对工程总造价为322890.99元。被告长治市安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支付原告**1171200元工程款,尚欠原告**1151690.99元工程款。 本院认为,原告**1与被告长治市安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各方应依法、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长治市安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被告**在工程结算书上签名并在庭审中陈述其是被告长治市安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视为其对被告长治市安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债务加入,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治市安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51690.99元。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4元,减半收取1667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宇     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记员*** 书 记 员           李 晓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