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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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0403执958-1号
申请执行人:长治市财泓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治市安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治市紫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
被执行人:**,住长治市。
被执行人:**1,住长治市。
被执行人:**2,住长治市。
被执行人:**,住长治市。
被执行人:**,住长治市。
被执行人:**3,住长治市。
申请执行人长治市财泓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治市安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长治市紫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2、**、**、**3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2250573元(利息另计)及受理费46445元、执行费79650.57元,未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对其名下各项财产进行查询,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保险、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不动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将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依职权恢复执行。综上,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