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安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长治市财泓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与长治市安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长治市紫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子、***、**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403执958号 申请执行人:长治市财泓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治市安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治市紫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子,女,199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程,男,1994年1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治市财泓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治市安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长治市紫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子、***、**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2020)晋0403民初19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责令被执行人长治市安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长治市财泓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万元、借期利息63.36万元、截止2020年8月20日的逾期利息254.42万元,自2020年8月21日起所产生的利息,按年利率14.4%的标准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46445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用17773元,律师费50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79650.57元,长治市紫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子、***、**程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共计12376668.57元(利息另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长治市安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长治市紫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子、***、**程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2376668.57元(利息另计)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