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4民初2664号
原告:陕西光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七路长和国际B座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7984092H。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航空基地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空基地***7号航空科技大厦07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7099629094Q。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光明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航空基地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陕西光明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光明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市航空基地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光明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697元,减半收取69348.5元,由陕西光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