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503执73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光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7984092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水务局,住所地:渭南市华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521016027865U。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光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水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光明建设有限公司根据已生效的(2019)陕0503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水务局给付工程款1438841.75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8365元、执行费16972元。
本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划拨后,申请人已于2020年12月30日将案款200000元领取,下余工程款1238841.75元、案件受理费18365元、执行费16972元,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2月30日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水务局应给付申请人工程款1438841.7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8365元、执行费16972元。(2)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0日在人民法院领取200000元案款后,下余工程款1238841.75元由渭南市华州区水务局分三期给付,于2021年3月15日前给付申请人400000元;于2021年6月底前给付申请人400000元;于2021年9月底前将剩余案款全部给付。(3)案件受理费18365元、执行费16972元由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水务局承担。(4)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即生效,若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水务局未按该协议及时履行义务,则申请人可恢复原执行依据执行;并加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目前该协议双方正在履行中,鉴于该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可先对本案终结执行。若日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陕0503执7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弥继峰
审判员 ***
审判员 高 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