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1民初693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光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7984092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光明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汪 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恒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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