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光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与陕西光明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1民初693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光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7984092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光明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汪       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恒 书记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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