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503执恢17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光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六路雅庭花园1幢410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7984092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水务局,住所地:渭南市华州区华州街道办古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521016027865U。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光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水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光明建设有限公司根据已生效的(2019)陕0503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水务局给付工程款1438841.75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8365元、执行费16972元。该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光明建设有限公司领取20万元案款后,双方就下余案款达成执行和解,本院依法终结该案执行程序。申请人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水务局向本院主动缴纳50万案款,本院扣收执行费16972元后,由申请执行人陕西光明建设有限公司领取上次执行中下余未领取案款35800元和本次扣收执行费后下余案款483028元,共计领取518828元。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30日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水务局于2021年12月底支付申请人陕西光明建设有限公司下余工程款520013.75元,不足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2)在付清下余案款之前,申请人陕西光明建设有限公司需配合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水务局完成该工程的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即生效,若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水务局未按该协议及时履行义务,则申请人可恢复原执行依据执行,并加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目前该协议双方正在履行中,鉴于该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可先对本案终结执行。若日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503执恢176号案件的执行。
如一方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有权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弥继峰
审判员 ***
审判员 高 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