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4民初1761号
原告:***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效,陕西省***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光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40岁,住***。
被告:***引汉济渭办公室,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光明建设有限公司、**、***引汉济渭办公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30元,由原告***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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