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光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光明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4民初1761号 原告:***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效,陕西省***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光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40岁,住***。 被告:***引汉济渭办公室,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光明建设有限公司、**、***引汉济渭办公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30元,由原告***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怡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