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2财保82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伯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TX11G4L。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圣***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圣***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光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7984092H。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陕西伯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光明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陕0112财保78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光明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0010内的存款506988.45元。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光明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0010内的存款506988.45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悦 铭
91610104611491610000687984092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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