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24704号
原告:运城市鸿志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乡***村村北坡地厂房。公民身份号码91140802M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光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及开发区凤城七路长和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7984092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运城市鸿志海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光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运城市鸿志海建材有限公司因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拒绝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运城市鸿志海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尤 玥
书 记 员 杨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