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弘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长治市潞海商品砼有限公司与长治市弘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402民初1788号

原告:长治市潞海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壶关县集店乡**长井村。

法定代表人:董红星,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红卫,山西中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婷,山西中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治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住所地:长治市紫金**街紫坊村**西。现住址不详。

法定代表人:郭剑峰。

本院受理原告长治市潞海商品砼有限公司与长治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治市潞海商品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43400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3月7日签订《商品混凝土供应及机械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长期供应强度等级分别为C15、C20、C25、C30、C35、C40的商品砼,用于馨月花园二期及三宝药业的工程建设。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依约向被告供应商品砼,被告陆续支付货款,自2012年至2015年期间,扣除被告已付货款外,尚欠原告货款共计1434007元。原告经索要未果,依法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本院依原告提供的被告长治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地址,多次查找,均未能找到被告,无法向其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原告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依法办理公告送达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长治市潞海商品砼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06元,退还原告长治市潞海商品砼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苗睿铮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