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403民初3698号
原告:长治市潞海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壶关县集店乡东长井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壶关县人,系该公司副经理,住长治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山西中***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治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紫金西街紫坊村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襄垣县人,系该公司职员,住长治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山西宇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治市潞海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治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报书、***、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治市潞海商品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长治市潞海商品砼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沈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