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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上海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执93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被执行人:***,男,1985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执行人: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57913522M,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钱圩建设路20弄38号456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83民初18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7149.6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