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初157号
原告:***,男,195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东升科技园北领地A区第2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育玮,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胡 浩
审判员 李国敏
审判员 庞 振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