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2民初1995号
原告:***,男,195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被告: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东升科技园北领地**第**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育玮,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诉被告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 浩
审 判 员 庞 振
人民陪审员 宗衬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雅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