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明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7民初5774号
原告:上海明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万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明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明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11月15日,原、被告签订物资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灯具。截止2016年11月20日,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总价值人民币732563.73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灯具并安装完毕,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有205933.73元未付。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北京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灯具安装采购合同剩余价款205933.73元;2、被告北京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18313.8元。
被告北京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上海明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青岛红树林独家世界5#楼宴会厅及1、2期餐饮区域装饰灯具供货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的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合同在合同中已明确载明签署地为山东省青岛市,双方签字盖章所在地为工程所在地,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故本案应由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负责向合同约定的区域供应装饰灯具并负责安装施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按照专属管辖的原则,亦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供货及安装施工合同,原告向被告出售灯具并负责售后安装事宜,本质上并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对被告主张本案适用专属管辖,本院不予采纳。双方虽在合同中载明发生争议时由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合同中仅载明的签约地点为山东省青岛市,属于约定管辖不明。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作为接受货币方,其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北京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