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明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2民辖终5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明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万芸,执行董事。
上诉人北京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7民初57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青岛红树林独家世界5#楼宴会厅及1、2期餐饮区域装饰灯具供货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第十六条中已明确约定由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合同已明确载明签署地为山东省青岛市,双方签字盖章所在地为工程所在地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故本案应由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此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上诉人负责向合同约定的区域供应装饰灯具并负责安装施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按照专属管辖的原则,亦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供货及安装施工合同属于灯具供货与安装,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双方虽在合同中载明发生争议时由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合同中仅载明的签约地点为山东省青岛市,属于约定管辖不明。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受货币方,其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谈**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