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金诺华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大同市金诺华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给付金钱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南法执字第4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4月22日生,汉族,居住地湖北省竹溪县。
被执行人大同市金诺华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家小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大同市金诺华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给付金钱一案中。经审查发现,被执行人因不服大同市南郊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仲裁字【2013】第62号裁决书的裁决结果,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据审查,大同市南郊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本案被执行人邮寄送达该裁决书的日期为2013年12月13日。根据法律规定,对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合上述审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所依据的南劳仲裁字【2013】第62号裁决书并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同市南郊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仲裁字【2013】第62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鹏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