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绿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与大同市众和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同市绿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926民初451号
原告:***,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文水县凤城镇土堂村人,职业不详,现住太原市晋源区南中环桥西康兴路**号国雅城********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山西硕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铸,男,山西硕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市众和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魏都大道富临宝城B座九城。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大同市绿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御河西路5号御馨花都3号楼1层1单元1号。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彪诉被告大同市众和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同市绿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因原、被告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不愿意预交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