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绿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朔州市豪杰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同市绿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晋0602民初374号
原告朔州市豪杰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同市绿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朔州市豪杰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朔州市豪杰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朔州市豪杰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01元,由朔州市豪杰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成
法官助理 王学良 书 记 员 张桂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