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绿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大同市世都伟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同市绿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晋0213民初238号之一
原告大同市世都伟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同市绿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诉讼期间,因疫情扣除审限。原告大同市世都伟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同市世都伟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39元,保全费2713元,由原告大同市世都伟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 艳
书记员 孟慧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