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晋0226执143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住左云县云兴镇XXX。
被执行人:大同市绿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XXX。
法定代表人:翟某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大同市绿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左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晋0226民初23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大同市绿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同市绿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6969元。
二、如银行无存款,可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zdqz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