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27民初895号
申请人:保定**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县仁厚镇坛下屯村。
法定代表人:邸雪辰,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大同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云州区湖东路南区房建工贸院内。
法定代表人:藏跃进,职务:总经理。
原告保定**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保定**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被申请人大同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屋、存款、车辆及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左 青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党军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