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27民初89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保定**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县仁厚镇坛下屯村。
法定代表人:邸雪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静,河北法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立辉,河北法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同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云州区湖东路南区房建工贸院内。
法定代表人:藏跃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政民。
原告保定**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20)冀0627民初89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大同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南环路支行开户的14×××22_1中的存款535687.32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保定**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保定**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同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南环路支行开户的账号14×××22_1中的存款535687.32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左 青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党军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