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襄县第二建筑安装公司

定襄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住址与定襄县第二建筑安装公司行政复议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晋0921行审2号
申请执行人:定襄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住址:定襄县晋昌镇待阳路。
负责人:***,职务:定襄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11月28日生,定襄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定襄县第二建筑安装公司,住址:定襄县解放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定襄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定建法罚字(2018)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已于2018年5月30日将该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定襄县第二建筑安装公司,其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查明,被执行人定襄县第二建筑安装公司在××县地下室的行为中,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定襄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于2018年5月30日向定襄县第二建筑安装公司送达定建法罚字(2018)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定襄县第二建筑安装公司3万元罚款。
本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定襄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定建法罚字(2018)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智利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