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襄县第二建筑安装公司

申请人定襄县第二建筑安装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某某五星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五台县分公司、某某五星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922执234号
申请执行人:定襄县第二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忻州市定襄县晋昌镇定东路。
被执行人:***五星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五台县分公司,住所地:五台县耿镇镇照吞口村。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五星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寺街********0904.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定襄县第二建筑安装公司申请执行***五星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五台县分公司、***五星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18)晋0922民初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五星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五台县分公司、***五星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1日前返还定襄县第二建筑安装公司剩余森林防火保证金8万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五星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五台县分公司、***五星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本院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控,查明被二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信息。
对被二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对***五星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五台县分公司、***五星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工商、不动产进行查询,查明二被执行人无房屋登记信息、无社保缴纳信息、无合并分立、无投资经营、无变更终止情况。
与申请执行人电话约谈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五星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五台县分公司、***五星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卫剑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