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922执234号
申请执行人:定襄县第二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忻州市定襄县晋昌镇定东路。
被执行人:***五星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五台县分公司,住所地:五台县耿镇镇照吞口村。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五星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寺街********0904.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定襄县第二建筑安装公司申请执行***五星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五台县分公司、***五星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18)晋0922民初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五星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五台县分公司、***五星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1日前返还定襄县第二建筑安装公司剩余森林防火保证金8万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五星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五台县分公司、***五星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本院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控,查明被二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信息。
对被二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对***五星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五台县分公司、***五星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工商、不动产进行查询,查明二被执行人无房屋登记信息、无社保缴纳信息、无合并分立、无投资经营、无变更终止情况。
与申请执行人电话约谈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五星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五台县分公司、***五星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卫剑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