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浦执字第893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健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沈寿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商建刚,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楠,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远麟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曹逸民。本院在执行原告上海健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远麟进出口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上海远麟进出口有限公司已离开原居住地,去向不明,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股票、车辆、存款等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健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后再予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浦民二(商)初字第2251号民事判决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桂波达
审判员 XX敏
审判员 杜爱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