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新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汾阳市新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晋1182执98号
申请执行人汾阳市新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汾介路3KM+300M处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海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438号。
法定代表人曾友元,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吕民一终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欠款520892.25元、截止至2016年3月10日前利息49484.76元、案件受理费9394元、申请执行费7702元,合计587473.0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太原漪汾街支行的存款587473.0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武庆杰
审判员  贾增义
审判员  王秉瑞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