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麟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介休市金凯达物资某某与某某、介休市麟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81民初1729号

原告:介休市金凯达物资批零部,住址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新华南街**。

法定代表人:董淑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芳,山西润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介休市

被告:介休市麟***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城关乡阎冀堡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介休市金凯达物资批零部诉被告**、介休市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介休市金凯达物资批零部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介休市金凯达物资批零部现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支配,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介休市金凯达物资批零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介休市金凯达物资批零部负担。

审判员  邢育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程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