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81民初1729号
原告:介休市金凯达物资批零部,住址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新华南街**。
法定代表人:董淑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芳,山西润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介休市
被告:介休市麟***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城关乡阎冀堡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介休市金凯达物资批零部诉被告**、介休市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介休市金凯达物资批零部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介休市金凯达物资批零部现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支配,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介休市金凯达物资批零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介休市金凯达物资批零部负担。
审判员 邢育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程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