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781执196号
申请执行人: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介休市麟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介休市城关乡闫冀堡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介休市麟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781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终结(2018)晋0781执196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