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麟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介休市麟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781执162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志坚,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住介休市。
委托代理人***,男,住介休市。
被执行人介休市麟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介休市麟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介休市公证处作出的(2016)介证执字第2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证书确定麟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5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9日申请介休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经查暂无执行能力,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介休市公证处作出的(2016)介证执字第2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就,再持原生效执行证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诚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