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凌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介休市凌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介休市帅达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781执466号
申请执行人介休市凌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介休市帅达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晋0781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介休市帅达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存款4115630.4元(其中工程款1747321.3元、利息2286090.1元、案件受理费39094元、执行费43125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