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义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介休市义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介休市义安镇洪相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晋0781执734号
介休市义安镇***民委员会:
介休市义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介休市义安镇***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781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
(1)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652459.6元,其中以619836.62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及以32622.98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2)向申请人介休市义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
(3)负担案件受理费5162元,申请执行费8976元。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本院地址:介休市军民路





邮编:032000









执行员姓名:王志俊





联系电话: 0354-853****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