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义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介休市义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781民初977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临汾市。
被告:***,男,汉族,住介休市。
被告:介休市义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介休市义安镇义安村兴安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介休市义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