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525执531号
申请执行人晋城市金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南村绿色智能铸造创新产业园12号。
法定代表人:张红卫,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清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泽州县巴公镇渠头村。
法定代表人:许永梅,系公司董事长。
晋城市金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山西清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晋城市金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依据(2020)晋0525民特210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3月4日立案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411041.14元、利息7477.58元,共计2418518.72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山西清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支付申请人晋城市金建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400000元,2021年7月15日支付工程款600000元,2021年8月25日支付工程款400000元,2021年9月25日支付工程款400000元,剩余工程款618518.72元于2021年10月25号前一次性支付完毕。被执行人有任一期未如期履行的,申请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申请恢复执行。二、申请执行人晋城市金建钢结构有限公司同意解除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三、执行费26585元由被执行人山西清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被执行人山西清慧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6585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晋0525民特210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翟涛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朱振华